《辦法》共5章14條。第一章總則介紹《辦法》的出臺背景,第二章劃分了自然教育基地類型,第三、四章規范了陜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的申報和評定、服務與管理,第五章附則明確施行日期。
《辦法》明確,陜西自然教育基地分為自然資源、綜合體驗兩種類型。自然資源類是指以森林、草原、濕地、沙地(漠)等生態系統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沙漠公園、國有林場等。綜合體驗類是指以城鄉園區、歷史文化資源和豐富的設施設備為特色自然教育資源,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場所。如城市公園、博物館、植物園、樹木園、動物園、野生動物救護繁育中心、鳥類觀測站、學校、森林生態綜合示范園、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現代農業產業園、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青少年教育活動基地、文化場館(設施)、文化遺產地、紅色革命基地、古驛道、古村落等。
《辦法》規定,申報評定陜西省自然教育基地需滿足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托的單位和組織、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能夠開展自然教育活動的固定場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導師隊伍、有配套的自然教育課程、有穩定的經費來源、每年開展自然教育活動不少于10場(次)等多項條件。
《辦法》規定,陜西省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受理申報材料的時間為每年3—5月。評定工作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自然教育基地評審小組對申報的基地采取審查申報材料、實地抽查、集體合議等方式進行評審。評審認定公示無異議后(公示期5個工作日),命名“陜西省自然教育基地”,并授予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后開展監測評價。陜西省林業局對自然教育基地相關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宣傳推廣與監督檢查,實行自然基地動態管理機制,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優保劣汰,每三年進行一次監測評價。出現在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基地運行監測評價低于60分;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存在收取高額費用、騙取、套取或嚴重違規使用國家和省財政補助、補貼資金、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取消其陜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稱號并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評定。
自然教育作為生態文明教育重要組成部分,在培養國民生態文明意識、傳播生態文明理念、規范引導生態文明行為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伴隨著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持續推進,為開展自然教育提供更多的活動場所。《辦法》的出臺對加快陜西省自然教育規范化、體系化發展步伐,提升自然教育工作質量和水平,推進自然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十分重要。
下一步,陜西省將從三個方面做好推進與落實工作。一是進一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明晰陜西省自然教育基地申報、評定、監測評價流程,全面推進自然教育規范發展,加強和規范自然教育基地評定工作;二是規范自然教育基地相關內容。加強《辦法》貫徹落實,充分利用現有自然保護地、公園、科普場館等設施打造自然教育場所,在現有基地的基礎上擴展地理分布,從資源特色、所在區位、基地類型等方面合理布局,為各基地發展提供指導;三是在事項監管上下功夫。按照《辦法》設立評定3年有效期,并在屆滿后開展監測評價的動態管理機制,以保證基地運營的可持續性,強化對自然教育基地評定、監測過程的監管。(趙俠 陳君堯)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5919

